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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問提綱的制作原則
1、發問提綱要有明確的針對性
發問與其他庭審環節主要的區別是它具有很強的互動性。律師提出的每一個問題,都需要被告人作出相應反饋。如此,這個發問才算有效發問。如果辯護律師沒有從被發問人那里得到自己期待的答案,這個問題不僅喪失了價值,而且可能導致律師引導能力的逐步喪失。
特別是針對自己當事人(被告人)的發問。每一個、或者每一組問題都應當引向一個律師所期待的答案。律師發問的作用類似于汽車導航。我們需要通過提出問題的方式,引導被發問人到達那個我們想讓他到達的地方。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無法代替他操作方向盤,也就是無法直接給出答案。這個方向盤必須由他本人親自把控,問題的答案也必須由他本人親口說出。
2、盡可能不要提問自己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不論是針對自己當事人、還是對其他同案、或者被害人等進行提問,都要對對方會如何回答有一個大體預期。如果我們在法庭上問出了一個不利于自己案件的答案,首先是一種失職,其次也會干擾到律師的自信心,進而打亂對庭審節奏的把控。這更會增加被告人的困惑,影響到他與律師順暢互動的自信心。如果辯護律師確實需要發問一個沒有把握的問題,那就要盡量把問題拆分細致。在任何一個環節,發現答案向不利方向發展,都要立刻終止后續發問
3、不是所有的涉案情節都需要進行提問
刑事案件的調查和推演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法庭審判不過是盡可能還原事實真相,而無法做到完全重現案發經過的所有細節。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更大程度的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辯護律師不具備把案件所有事實全部展現給法庭的職責和能力。那是偵查、調查以及公訴機關的權能。加之,我們自己的當事人很有可能會可以回避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所以,作為辯護律師,即便對案件細節存在很多疑問,也要區分這些疑點是有利于被告人、還是不利于被告人。如果對疑點的挖掘將導致更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我們不妨讓那個問題繼續存在下去。
4、發問提綱應當有主有次,有取有舍
我們事先并不知曉公訴人、以及其他辯護律師會對我們辯護的被告人提出什么問題。也無法確保我們發問的對象一定會給出符合我們預期的答案。所以我們在制作發問提綱時要盡量全面和細致。但絕不能機械,不能是一個缺乏靈活性的“死問題”。也并不是列入提綱的問題,我們就一定要使用,一定要發問。特別對于已經有人發問過的問題,我們絕對不要重復去提問。無論發問、質證還是辯論,如果我們總是重復他人已經說過的話,不僅降低自身形象,要會直接導致自身觀點不會得到他人重視。另外,避免重復他人提問的意義還在于:不要讓審判人員養成經常打斷你的習慣。我們的發問提綱也不一定按時間順序,或者事件發展順序來羅列。先針對重點情節進行發問,然后再對具體細節進行補充發問,很多時候可能效果會更好。
二、發問提綱的具體制作
1、始終圍繞起訴書提出的指控
我在本系列第二篇文章《庭審發問要達到的目的》一文中,曾經提及發問的技巧,主要是圍繞公訴方《起訴書》中的“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而展開。在隨后將要撰寫的針對具體對個案的實踐文章,我也會舉例證明:《起訴書》往往會隱瞞或者刻意回避一些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所以,我們辯護律師在制作發問提綱時,應當對有利和不利于自己當事人的案件情節都有所兼顧。
我把《起訴書》已經涉及到的案件情節,稱作防御性問題;而把《起訴書》未曾涉及,但有利于我的當事人的案件情節,稱作進攻性問題。法庭審理過程中,我們可以先提出一系列防御性問題,用來撼動《起訴書》的權威性;然后再使用進攻型問題來重新建構一個新的故事。這樣一反一正,最起碼會給他人埋伏下《起訴書》存在很多疑點的這樣一個結論。防御性問題和進攻型問題,也可以交叉使用。具體時機的選擇,也是一個非常有趣,值得深入研究的話題。
2、發問是對質證環節的鋪墊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弊病,或者說缺失正義的地方,是被告人無權獲取卷宗材料。很難想象一個人被指控為罪犯了,他自己竟然沒有權利知道這個指控所依憑的證據材料是什么!《刑訴法》雖然規定辯護律師在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案件材料。但這與被告人應該享有閱卷權,完全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基于此,辯護律師有責任、有義務在庭前會見時就卷宗中的關鍵性證據與被告人進行溝通。在庭審時,要通過發問的方式,把被告人存有較大異議的案件情節提前做一個鋪墊。我們通過發問環節,讓被告人把案件“講述”一遍。等到公訴人出示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時,被告人就不會因為太過突兀而不知如何應對。
比如,針對公訴方會在質證環節出示的某份證人證言,我們可以在發問環節事先提問:張某軍你是否認識?案發時他在不在現場?他何時到場?何時離開?他有沒有參與到案件中?他與被告人是否認識?他與案件是否有利壞關系?如果張某軍針對本案出具了一份證言你認為是否可信?偵查人員是否向你訊問過與張某軍有關的問題?
3、與被告人供述相矛盾的地方應當謹慎對待
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和目的,我們的當事人未必向我們做了真實的陳述。當被告人的當庭陳述和我們所掌握的信息及證據相矛盾時,我們必須要準確判斷進一步的發問,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通過發問方式,而讓自己的當事人說出不利于自己話的律師,律師界通常戲稱為“第二公訴人”。
4、拆分案情至每一個時間點和每一個細微動作
庭審發問應當盡量細致,要把每一個細節再拆分成更小的環節來提問。針對重點環節的提問,不僅要細化,還可以轉換多個角度來詢問同一事實。就像電影中的慢鏡頭一樣,我們要通過細節展示,來突出問題的重點。我們站在辦案人員的角度來分析:無論公安的偵查人員,還是監委的調查人員,他們提審時主要通過反復追問、突然反問等方法,來核實和固定案件事實的。經過辦案人員對問題的不斷匯總和歸納,被告人在回答問題時逐漸被培養出一種“只突出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的習慣”。這顯然不利于我們律師挖掘細節。
我們辯護律師要想辦法逐步糾正被告人這一習慣。我們最好不要直接問:“打架的過程是怎樣的?”而是要把問題拆分為:沖突發生時大約是幾點?當時你在干什么?對方在干什么?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此前你是否認識對方?對方具體說了什么?誰先動的手?打了你幾下?對方手里有沒有拿什么東西?受傷的都有誰?是否嚴重?打架持續了多長時間?怎么結束的?誰報的警?警察何時處境?如何處理的?
5、發問提綱盡量簡潔和靈活
我制作的的發問提綱通常是針對一起案件設置多組問題,通常每一個具體問題并不是一句完整的句子,而是由幾個詞所組成。這樣有助于庭審時快速瀏覽和分辨、提取。如果把問題完整地寫下來,然后在開庭時一板一眼地去“讀”。這樣做一是不利于語言的順暢表達;二是會弱化對被告人節奏的把控力;三是如果書寫的句子過長,不利于在轉瞬間判斷取舍和修正。
再者,我們針對同樣一件事情,采用書面語言和口頭語言去表達的時候,使用的詞匯也是不一樣的。從對庭審節奏的把控角度來說,為了強調問題的重點,有時需要我們有意停頓或者提高音量。使用簡單的詞組,而不是完整句子做提綱,我們就不必低下頭去長時間朗讀題綱,而只需快速掃一眼,就能自由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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