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和醉駕的量刑標準
時間:2023-08-10 09:48:03
點擊:3344 次
來源:張原芳金牌律師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5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滿6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80萬元的;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⑵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⑶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⑷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⑸超載50%以上駕駛的;⑹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4.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緩刑的適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1)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少數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后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法院備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4)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案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院討論決定。
2、【危險駕駛罪】(刑法第133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應予立案追訴,處拘役,并處罰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競駛的;
2.無駕駛資格而追逐競駛的;
3.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輛追逐競駛的;
4.以超過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競駛的;
5.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
7.追逐競駛引起交通嚴重堵塞或者公眾恐慌的;
8.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輛號牌追逐競駛的;
9.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又追逐競駛的;
10.情節惡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駕”案件辦理
關于道路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關于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立案查處,并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未達到醉酒標準的,撤銷案件。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關于刑事處罰。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 12 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作撤銷案件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醉駕”案件的訴訟證據要求立卷,并在撤銷案件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或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并不得適用緩刑。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認定“醉駕”共同犯罪應當根據證據嚴格把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強令他人“醉駕”的,以共犯論處。
對“醉駕”犯罪并處罰金,按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并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