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研究之三十八:下線總人數不足30人無罪
時間:2023-08-10 09:14:19
點擊:3481 次
來源:張原芳金牌律師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罰的對象,是指傳銷組織或傳銷活動的領導者、組織者。關于領導者、組織者,主流的觀點認為“組織”,是指通過策劃、指揮、招攬、引誘、拉攏、脅迫、安排、調配等行為倡導、發起傳銷活動的行為;而“領導”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處于統率、支配地位的人對傳銷活動進行的策劃、決策、指揮、協調等。
《傳銷刑事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第1款規定,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什么是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是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積極參與者無罪辯護的難點。
一、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四川省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漢族,高中文化、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漢族,中專文化。
公訴機關指控:“綠力美家”傳銷組織,以銷售“綠力美家”家居產品為幌子,采取拉人頭發展會員、收取門檻費的模式,以層層發展會員獲取推薦積分(推薦獎)、深度積分(搭層獎)、績效積分(小區業績獎)等獎勵從中牟利。每吸納一個會員收取會員費680元,并銷售少量產品,且每個會員可以多次購買會員點位(每個點位500元),在繳納5000或者15000元之后可進行會員級別提升。被告人周某某直接、間接發展會員41人,搭建層級14層。
法院查明:“綠力美家”傳銷組織以銷售“綠力美家”產品、網絡電話為名,要求加入者以購買折后價為180元的產品、繳納500元費用的方式成為會員;根據繳納費用或者購買產品的不同,會員分為黃鉆會員(500元)、藍鉆會員(5000元)、黑鉆會員(15000元)。黑鉆會員具有代理資格,可以在傳銷組織網站上注冊會員賬戶。加入者在繳納費用、購買產品成為會員后,在傳銷組織網站上取得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的會員賬戶、云某,擁有在網上商城購買產品3折優惠、網絡電話前3月免費打的資格等,可以繼續繳納費用注冊多個黃鉆會員或者進行會員升級。該傳銷組織謊稱云某是公司電子股、原始股,公司上市后會有巨額收益。該傳銷組織制定了包括推薦積分、深度積分、效績積分等以會員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加入傳銷組織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的獎勵辦法,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下線)加入。其中,直接發展一個下線,獎勵100元的電子幣,即推薦積分;同時發展二個下線,稱為一層,繼續獎勵300元的電子幣,被發展的下線繼續發展下線構成一層的,繼續獎勵300元的電子幣,最多可獎勵三層,即深度(達層)積分;從第四層開始,上線可獲得小市場(下線較少的區域)業績10%的電子幣作為獎勵,即效績積分;黑鉆會員在該傳銷組織網站上每注冊一個會員賬戶可獲得20元電子幣的獎勵。獎勵的電子幣直接在傳銷組織網站的會員賬戶中予以體現,電子幣初期可以用來在該傳銷組織網站上購買“綠力美家”產品、在會員之間進行劃轉或者銀行提現。2015年8月,該傳銷組織網站關閉。
2015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通過直接向熟人介紹傳銷活動模式發展或者帶至張某1經營的店中由張某1介紹發展、或者由發展的下線發展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發展22人參加傳銷活動,層級在三層以上。
2015年4月底,被告人馮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通過直接向熟人介紹傳銷活動模式后帶至張某1經營的店中由張某1介紹發展或者由發展的下線發展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發展6人參加傳銷活動,層級在三層以上。
二、一審判決無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周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不足三十人,其行為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對被告人馮某某、周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無罪。
被告人周某某無罪。
三、本案點評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其實比較簡單,就是欺詐+層級,滿足這兩點,基本上對傳銷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定罪沒有很大的爭議。如果是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層級,我們認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可能屬于行政性傳銷,法律上賦予了工商部門進行管轄,工商部門有權對此進行行政處罰。
但是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一遇到層級結構的銷售模式,就誤以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通操作之后,丟到法院要求定罪處罰,被告人都關了一年多,律師做無罪辯護難上加難。
筆者曾經在辦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與某中院辦案法官面對面溝通,法官的觀點是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條中的“騙取財物”,不是欺詐的意思,可以忽略。筆者表示強烈反對這種理解,無論是法條上,還是學術上,還是立法層面,都不能忽略這個罪中的構成要件“騙取財物”,而且如果拋棄“騙取財物”,就無法區分工商部門查處的“行政傳銷”與刑法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按這位中院法官的觀點,所有的傳銷都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是對傳銷、直銷的淵源以及打擊傳銷犯罪的立法過程的不熟悉。
近幾年,由于打擊傳銷可以罰沒贓物,地方越來越喜歡用這個罪名來搞創收。不僅處罰那些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所謂的高層人員”,而且把發展下線不足30人的積極參與者也納入了刑法的管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個罪名的不確定性與模糊性,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非常大的爭議,急需立法機關對該罪名重新審視。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直接或者間接發展22人參加傳銷活動,層級在三層以上;被告人馮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直接或者間接發展6人參加傳銷活動,層級在三層以上,一審法院判處無罪,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我們認為這個理解是正確的。
有些法院為了定罪,即便是人數不足30人,層級超過三級,就以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來入罪,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成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一個“口袋”條款,通過司法解釋無限擴大刑法的處罰范圍,我們認為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本案帶給律師辦理此案的辯護思考是,一定要認識到梳理下線人員的重要性。第一,清查“虛點”,所謂“虛點”是指被告人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銀行卡等注冊后,自己操控的賬戶,通過“虛點”的排查來證明被告人沒有實際發展下線,降低下線人數。第二,他人發展的下線,被投放給被告人作為下線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被告人獲利了所謂的“積分”、“虛擬幣”等欺詐的“道具”,但是此罪是發展下線、拉人頭等作為入罪的要件,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對象,也應當允許降低下線人數。第三,層級不是此類被告人最主要的因素,即便是被告人之下的層級有多層,但是人數不足30人,也應當認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