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意見書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王某某分管XX縣國土資源局礦業秩序管理及執法監察大隊工作。2014年12月,王某某聽取王某甲、胡某匯報關干中關村代某等人為了非法開采鐘長石、非法設置欄桿、安排專人放哨阻擋執法的情況后,未執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的規定,采取報警措施、清除路障,沒有聯合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執法、關閉取締。在批示王某甲立案查處后,截止2015年12月29日王某甲未立案查處,王某某作為主管領導未進行有效督促監督。王某某在配合三門峽市國土局李某等人到澠池縣XX鄉中關村查處代某非法采礦行為時,僅帶領市局工作人員對代某兩個采礦礦坑進行勘查,作出處罰決定時,違規按一個采礦點,以美麗鄉村修路挖少量礦石為名處罰3萬元。王某某作為主管領導在處罰決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辦案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卻簽字同意。其負責期間代某非法采礦給國家造成損失12002214元。
本案由澠池縣公安局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偵查,本案因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偵查的嫌疑人有趙某甲、趙某乙、王某某、王某甲、胡某。2019年2月1日移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13日,辯護人接受委托,為嫌疑人王某某提供刑事辯護服務。
依據澠公(41122105)訴字[2019]10055號起訴意見書指控:2015年 12 月份,因之前代某某等人舉報代某在中關村非法開礦,市國土局李某、劉某下來督促工作并同澠池國土局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到中關村代某非法開礦現場實地查看,只對塞地溝處兩處采礦點進行了勘查后返回,并未全面、細致勘查周圍其他疑似采礦點,后澠池縣國土局以美麗鄉村組組通項目修路挖出少量瓷石一個采礦點為據作出三萬元處罰。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為XX縣國土資源局領導分管礦業秩序管理及執法監察大隊工作,2014年12月份聽取王某甲、胡某匯報關于中關村代某等人為了非法開采鉀長石(又稱瓷石),非法設置欄桿,安排專人放哨阻擋執法的情況后,王某某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障礙,沒有聯合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執法、關閉取締。僅安排王某甲立案查處,但截止2015年12月29日王某甲未立案查處,王某某作為主管領導未進行有效督促監督。王某某同市國土局李某等人到中關村非法開采現場實地查看兩個疑似采礦點,但王某甲做卷處罰時只按美麗鄉村修路挖少量礦石一個采礦點處罰三萬元。王某某作為主管領導在處罰決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辦案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卻簽字同意。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甲、胡某三人不依法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嚴重失職不負責任,放任、縱容了以代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長期在XX鄉中關村非法采礦,2013年至2016年6月在澠池縣XX鄉中關村嶺后組花地疙瘩上溝組塞地溝、嶺后組南溝、嶺后組寨地疙瘩等處盜挖銷售的鐘長石高達257569.30噸,獲取暴利。為以代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發展壯大了提供了經濟支撐,給國家礦產資源造成重大損失。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正文】
澠池縣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規定,河南睿合瑞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配偶李某某的委托,并得到王某某的書面認可,指派本所張原芳律師擔任其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會見了王某某,并到貴院查閱了相關案卷。根據辯護人會見王某某的相關情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特征不符合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依法不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本案中王某某在主觀方面不存在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故意,更無觸犯本罪的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
其一、王某某在本案案發前不知代令賢團伙系涉黑犯罪組織,更不知其行為的違法犯罪性。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包庇,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而縱容,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事先不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由其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而包庇或縱容的,不能構成本罪。
第二、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違法的犯罪動機,其與代令賢團伙無任何經濟瓜葛或其他關聯性;而且案卷證據材料也無法指證其具有實施本罪的犯罪目的。
行為人觸犯本罪或為獲取賄賂、或迷戀女色而礙于情面、或為討好上級、或怕隱私被揭露、名譽被毀壞、或擔心生命、健康安全等,但是縱觀本案的案卷證據,以及結合會見王某某里了解的案件情況,本案中王某某與代令賢以及團伙成員之間無任何關聯性,其更不具有觸犯本罪的犯罪目的。
二、本案中王某某在客觀方面沒有實施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所謂“包庇”: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0.12.5 法釋〔2000〕42號)第五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 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 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從司法解釋看,本罪的行為方式涉及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證,幫助逃匿等許多并不需要利用職務之便就可實施的行為。結合案卷材料,王某某在本案中沒有實施任何一種上述的具體犯罪行為。
三、本案中王某某在客觀方面沒有實施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一、所謂“縱容”: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而放縱、寬容,對之聽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處。
第二、代令賢犯罪團伙被立案追究的時間是2018年,王某某在本案案發前,對于代令賢團伙犯罪涉黑性是不明知的,故王某某不存在縱容犯罪的主觀可能性和實施縱容犯罪的客觀行為性。
四、王某某在中關村非法采礦事件的處置上已經盡到了認真履行職責的義務
一、起訴書中所稱的2015年12月,王某某陪同市國土局李西收、劉明濤到中關村實地考察時,只對塞地溝處兩處采礦點進行了實地勘驗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1、起訴意見書中稱王平偉隱瞞舉報人代克俊關于六個開采點的舉報事實與王平偉的供述內容不符,代克俊并未向王平偉提及六個開采點的情況;
2、根據證據卷第11卷第9頁代克俊的《舉報信》以及第11頁《群眾來訪來信處理意見書》的內容顯示,代克俊在舉報材料中并沒有提到中關村六處開采點的情況。
第二、澠池縣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元月向中關村村委下發的澠國土資罰字【2015】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系根據澠池縣國土資源局的同志調查取證而獲取的案件事實,且依據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所標注的“輕微違法行為的法定情形”的規定而形成的,故該具體行政行為是較為適當的。
1、王某某系澠池縣國土資源局的副局長,其工作主要是依據執法監察大隊的日常工作報告與段村鄉國土資源所按照巡查制度進行臺賬記錄和上報信息,故根據當時執法監察大隊以及段村鄉國土資源所上報的情況澠池縣國土資源局所作出的領導決策是適當的;
2、根據李西收的詢問筆錄、王平偉、王某某、趙改生的筆錄,結合證據卷第11卷第62-64頁澠池縣國土局在關于中關村非法采礦的違法事件的行政處罰卷的相關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事實:
a、根據張關鎖、李韶松、趙改生的詢問筆錄顯示:中關村非法采礦的情況不屬實,系中關村村主任代令賢召集村委班子為了落實“美麗鄉村村村通”項目期間,在施工修路時挖掘了少量礦石,且經過國土局的突擊檢查后就立即停工;
b、2015年12月,三門峽市國土局聯合聯合縣局到中關村現場勘察的結果是有一個圓坑,但是已經被新土進行了現場恢復,當地的陪同干部也辯稱系村里修路挖到的少量磁石,并不是刻意采挖。
3、王某某于2014年12月分管澠池縣礦業秩序管理業務后,在中關村非法采礦事件中,能夠敢作敢為、頂住壓力帶領國土局的工作人員對于轄區的違法采礦信息及時上報、精準打擊,能夠在兩年內,將中關村非法采礦點徹底取締,其成績理應得到認可。
(1) 根據證據卷第11卷第2-7頁,2014、2015、2016年度澠池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記錄表顯示:a、自2014年12月起,王某某在執法監察巡查工作的批示中要求段村鄉國土資源所將中關村的情況上報段村鄉人民政.府,并要求聯合依法取締;b、自2014年12月起,王某某在每次的執法監察巡查工作報告中均要求六中隊立案查處;
(2) 2015年,王某某為了徹底查處中關村的非法采礦行為,要求執法監察大隊第六中隊由王平偉帶隊,配合段村鄉國土資源所、段村鄉政.府的工作人員一起駐扎在中關村村委會,對中關村的非法采礦進行嚴防死守半年之久。該部分事實可以玉王平偉、上官拓拓等人的言辭證據相互印證。
五、代令賢團伙涉嫌非法采礦罪的監管主體責任應當是澠池縣段村鄉人民政.府,而非澠池縣國土資源局
根據澠池縣人民政.府文件澠政【2008】19號文件顯示,針對煤礦山的安全監管工作以國土局、安監局所在鄉鎮為主。對于非采探點的關閉取締以鄉鎮政.府為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把關。
六 、澠池縣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元月向中關村村委下發的澠國土資罰字【2015】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系澠池縣國土資源局的單位行為,且該決定書是經過承辦中隊中隊長王平偉、開發股股長董超玉、地環股股長李芳、監察股股長徐玉民、勘查股股長詹書強書面簽字確認后,并經過集體會審,再由王某某簽署的。
自古法不強人所難,王某某在中關村非法采礦事件中,已經盡到了分管領導的注意義務。代令賢自2013年就開始非法采礦,其組織村委干部,聯合駐村鄉干部,制定值班把守制度,給參與的團伙成員以經濟報酬為惑,層層掩蓋、關關把守,并編造建設“美麗鄉村項目”進行冠冕堂皇的掩護;在2015年底,由于澠池縣國土局在中關村嚴防死守,代令賢便糾集其團伙成員前后二十余次到縣國土局非法上訪,阻撓辦公;面對地痞無賴的無理擾亂與地方團伙盤根錯節的阻撓恐嚇,王某某能夠在2014年12月分管礦產業務后認真履職,并且于2016年6月徹底將中關村非法開采點取締,已實屬不易。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特征不符合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且王某某與代令賢及其犯罪團伙成員之間,沒有任何經濟關聯性,故將王某某認定為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于法理于情理均不恰當。
以上法律意見,請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辯護人: 河南睿合瑞律師事務所
張原芳律師
2019年3月4日
【作者介紹】
張原芳律師:洛陽只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師,河南省律協經濟犯罪委員會執委,洛陽律協刑委會副主任,洛陽刑事專業所----河南睿合瑞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2017洛陽十佳優秀律師。張原芳律師近幾年來深耕刑辯業務,始終堅持匠人精神,一直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聯系電話:15838556052.
個人網站:www.aurorapush.com